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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8-21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其他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以来,为高等学校建立了灵活的用人机制,增强了高等学校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现就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岗位管理,合理使用职称结构比例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关于调整高校职称结构比例的通知》(人社专技发2015277号)精神,严格执行市里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坚持以在岗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础进行核算,合理分配校内比例。要统筹协调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会计、图书资料等职务系列,以下简称其他专技职务)之间比例平衡关系;要结合本校重点专业学科、特色专业学科建设,有针对性的予以适度倾斜;对于引进的高端、紧缺人才,以及经市里批准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人员,可优先使用指标评聘。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按需设岗,择优聘用。要严格界定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适用范围,自主评聘仅限于高校教师职务,其他专技职务须委托我市其他职称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聘用,严禁超范围评聘。

  二、完善专业学科目录,加强学术评议专家库建设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科专业目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建立完善本学校学术评议学科目录清单,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等均以此作为基础。

  从2016年起,各高等学校要根据确定的学科目录清单,结合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建立本校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由本校或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专家组成,每个学科专业的入库专家数不低于实际使用数的3倍,校外专家比例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次学术评议前,要随机抽取相应学科专业评议专家,并按抽取顺序确定具体专家名单。市教委组建综合学科专业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专家来源为各校专家库入库专家、部属高校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为各高等学校提供学术评议专家服务工作。

  各高等学校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具体组建办法,参照《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要求执行,并于20161231日前,各高等学校完成本校学术评议专家数据库组建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确认。

  三、完善评聘标准,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流程

  各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标准,以现行的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评聘规定为基础,结合本校专业学科建设、岗位实际需求等情况,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建立针对不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聘标准。对于基础教学、研究等岗位以学术评价为主,强调研究成果及论文等要求,对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岗位突出市场评价,弱化论文等要求,强调技术效益与经济效益。评聘标准在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同时,要体现本校专业学科特色,对于业绩突出、成绩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聘到相应岗位,具体破格条件须经校内公示确认后方可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流程,拟聘岗位公示、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综合考核、学术评议、聘任委员会投票确认、拟聘人选公示、校办公会审定等各工作环节不可简化。同时要加强聘任管理,严格考核及奖惩制度,建立退出机制,真正实现聘任职务“能上能下”和“岗变薪变”。对于未聘、解聘人员安置问题,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妥善处理,重点做好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四、严格管理权限,规范审核备案程序

  从2016年起,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将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重点规范职称结构比例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评聘标准及流程、职称备案及岗位聘任备案等四个工作环节。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职称结构比例核定与岗位设置及聘任结果备案核准程序,须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后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本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重新修订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细则(包括执行结构比例、各级别岗位评聘条件及标准、聘任委员会组成、评聘工作流程等主要内容),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执行,同时要按要求做好年度或聘期职称备案与岗位聘任结果备案工作,备案相关材料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具体审核流程为: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报送市教委审核,各区所属高等学校报送本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各委办局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报送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将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拟定职称结构比例核定批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批复、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细则审定函、职称备案及岗位聘任结果备案确认函件。今后,因高等学校发展及专业学科调整等情况,须对职称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方案、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须按照上述工作流程重新报批。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未进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高等院校,须在20161231日前,拟定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审定。对于未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但已按照规定程序,经过相关考核、学术评议并经校办公会等机构确认并聘任教师职务的,可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审定后,补办教师职务备案手续,补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对于未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且未按规定程序评聘教师职务的,不予确认。

  (二)为进一步突出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从2016年起,对市教委高等学校学术评议委员会评价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市教委负责的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及以下学术评议工作下放到各高等学校,正高级学术评议工作仍由市教委承担;将高职院校(含教育学院、开放大学两所成人高校)副高级及以下的学术评议工作下放到各院校,正高级学术评议工作仍由市教委承担;除北京教育学院、北京开放大学以外的其他成人院校副高级及以上的学术评议工作仍由市教委承担。以后,根据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应级别或学科专业的学术评议权限。

  (三)各高等学校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或经评议并聘任职务的,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由校聘任委员会直接确认;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评聘工作程序评聘。

  (四)各高等学校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时,要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教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程序、标准评聘职务,或超岗位职数评聘职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评聘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我市党校系统、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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